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。国家网信部门、新闻出版部门,国务院电信、金融、市场监管和外交、教育、商务、文化和旅游、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,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犯罪防治工作。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公安部门密切配合,共同做好网络犯罪防治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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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章规定的任一责任人设立的基金应当认定为由所有责任人设立。。关于这个话题,必应排名_Bing SEO_先做后付提供了深入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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